财通证券一证券经纪人被罚12万元 涉诈骗罪

近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601108.SH)证券经纪人陈某飞作出一审裁定,判决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85.08万元(3850849.6元)。

2021年1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陈某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3刑初153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陈某飞,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0日被逮捕。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飞与被害人朱某某相识后,以自己为证券经纪人的身份谎称可以接受帮助管理被害人的资金、购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获取利益。此后,被害人朱某某在2008年8月12日至2009年4月25日间通过其母陈某及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9笔,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62.4万元至被告人陈某飞的银行账户,并在2008年9月3日及2009年9月初签订个人财产信托合同、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用于购买该公司法人股投资)。2009年10月因被告人陈某飞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归还上资金并潜逃。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陈某飞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表述的内容及相关公司、印章均为被告人陈某飞伪造。同时,对被告人陈某飞获得被害人资金后的使用查证发现大部资金均转账至赵某、姜某、王某、杨某、周某等人的个人账户,被告人陈某飞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案发前,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飞通过邵某、王某枝及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6笔归还被害人朱某某,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2.315万元。被告人陈某飞实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90.08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朱某某后多次催要投资收益及讨还本金,被告人陈某飞无钱支付,于2010年11月逃离杭州并一直断绝与外界联系直至被抓获。案发前,被告人陈某飞及其家属先后归还被害人朱某某部分资金,总计人民币773150.4元。经查证,被告人陈某飞与被害人朱某某及其母亲陈某代其签订的合同涉及到的浙江金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桥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名称均为编造,印章为非法获得。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飞在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飞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飞拒不认罪,且不供述赃款真实去向,归案后没有退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母亲归还朱某15万元,认为应当在诈骗金额中扣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飞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85.0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财通证券成立于2003年6月11日,注册资本35.89亿元,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42亿股,持股比例29.03%。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陈某飞为高中学历,于2010年4月13日在财通证券任证券经纪人,于2010年12月3日离职注销。

据券商中国报道,就整个诈骗过程来看,本案正发生在陈某飞在财通证券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东窗事发后,陈某飞以“受到人身安全威胁”为由匆匆逃跑。时隔9年后,陈某飞最终在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据朱某某介绍,陈某飞是她同学王某枝的丈夫。在王某枝的介绍中,陈某飞为财通证券庆春路营业部的“副总兼操盘手”。出于拓展业务的目的,2009年3-4月份,朱某某从老家来到杭州,前往陈某飞工作的营业部学习,并对陈某飞产生信任,后开始进行大笔资金往来。在审理中,陈某飞辩解称,他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系为朱某某进行股票投资,所欠资金均为亏损。(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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